【案情】
原告丁某诉称: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5.5万元、6万元,合计11.5万元,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条,均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当场将现金交付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11.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证据】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
1、 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出具的5.5万元借条;
2、 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出具的6万元借条;
3、 照片三张。
【疑点重重的照片】
原告提供的照片分别是被告王某一手举着借条、一手拿着借款的照片,以证明两张借条的交付情况。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发现照片中存在以下疑点:
一、照片体现的细节与原告的陈述不一致
庭审中,原告未提供拍摄照片的手机,即无法确认具体的拍摄日期。原告述称照片的拍摄时间与借条出具时间是一致的,即照片应当分别是于2016年1月30日、2016年3月30日拍摄的,但三张照片中被告的衣着、发型、拍摄地点均相同。相隔两月,衣着及拍摄地点相同可能还可以理解,但是连发型都一致就不合常理了。
二、照片中出现的借条与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不一致
照片中被告手举着的借条看起来虽然模糊,但是与原告提供的另外两份借条分别比对的话,可以发现同一笔借款的借条中最后一行的第一个字是不一致的,即原告提供的借条与照片中的借条并非是同一份借条,为何同一笔借款会出现两张借条?
三、照片中5.5万元现金与6万元现金只是一个捆扎条的差别
原告提供的照片意欲证明其已向被告分别交付了5.5万元现金与6万元现金,但是就照片看来,首先,无法确认现金的数额;其次,原告主张的5.5万元现金的照片有捆扎条,另外6万元的则无,从照片的痕迹看来,剪去5.5万元现金的捆扎条,就可以形成6万元的状态。所以,照片并不能证明原告已交付了11.5万元现金。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两个要件,即出借人应当对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大额现金的交付必须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但为了防止借款人事后抵赖,建议出借人以转账形式交付款项且收款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这样在诉讼中也比较容易证明出借人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