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国强律师网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IP属地:河北

田国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31074525点击查看

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发布者:田国强|时间:2022年09月15日|31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案情简介

XX(委托人)系某公司(被告之一)专职司机。2020年12月25日13时许,XX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指派外勤16时接送张某的孩子。17时35分许,委托人XX将孩子送至石家庄市槐安东路某小区家中并告知了张某,委托人XX遂顺谈固大街北行到公司交车。17时44分许,车辆行驶至谈固大街与裕华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至本案原告受伤。庭审中,被告公司指出送车至公司应该沿裕华路向东行驶,XX事发时正在向西行驶,否认委托人XX系职务行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想要起诉,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应该起诉谁。这个话说出来有点傻,大家肯定会说起诉开车的驾驶员呗。NO、NO、NO,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遇到机动车所有人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车主和雇员诉讼主体确定及其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车主应当作为诉讼主体,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无需再追加雇员为当事人,但雇员在诉讼中可以证人身份通知到庭作证,以便于查清案情。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避免一事多诉和查清案情,追加雇员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必要的,并可依据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及危险系数较大者承担的比例相应较大的原则,判定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责成车主对雇员的赔偿负连带责任。

1、有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有人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可以看出车主所雇佣的驾驶员在执行驾驶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车主是诉讼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驾驶员所有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份或者全部费用。”显然,车主在赔偿损失生,就可以向其所雇佣的驾驶员追偿部份或全部费用,这就规定了赔偿损失是雇主的法定义务,雇主在履行了法定义务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追偿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受到侵犯。

3、由车主为当事人,替代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车主较雇员更具有赔偿能力,从法律上规定车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可以优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

4、没有追加雇员为共同诉讼主体,不影响查清案件事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是起诉一方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公安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终结书,或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事故结论。否则,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这就给法院查清案情,认定事故责任,提供有力依据。法院也就可以对事实不清的案件不进行审理。而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受理后,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清案情,可以采取通知雇员到庭作证形式,达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样,就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律师代理意见

……庭审中,公司对于XX系公司员工、专职司机的身份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为XX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是否为执行公务:XX解释车辆行驶至裕华路路口时车辆拥堵占左转道无法变道,想转弯后在裕华路掉头回公司;公司认为向左转不是回公司的路是办私事。代理人认为:XX行驶至谈固大街与裕华路交叉口用时大约9分钟(17时35分至17时44分),从时间看无法证明XX办私事。从行驶路段看,该时间段正是下班高峰车辆拥堵无法变道,只能顺原所占车道继续行驶,即便方向错了,转弯后可以掉头更正,也不能强行变道违章,这是正常开车人都经常使用的方法。在合理的时间内、合理的行驶路线,只是在车辆拥堵路段据实调整行驶方向,无法证明XX去办私事或正在办私事。故,XX系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外勤任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XX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庭审中公司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仅仅依据行驶方向不对而否认XX的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案件判决结果

被告XX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司机,根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外勤记录与事故发生时间,本院认可XX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故本案中原告各项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垫付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返还。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

2022年6月2日,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冀公交(2022)388号。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6月26日,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当按照新的标准主张赔偿,但是原告的律师依然依据《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主张赔偿,显然各项损失减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混淆了上一年与上一审计年度的概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全站访问量

    87038

  • 昨日访问量

    23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田国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