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国强|时间:2022年08月30日|30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证据不足时,法院作无罪判决为何如此艰难
基本案情:
上诉人被同案某被告人介绍投资炒外汇,贷款投资48万元,介绍自己妹妹投资,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有的朋友看到后,主动去宣传点投资,上诉人将应得的佣金返还给朋友,未获利。一审法院认为其与其他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属于从犯,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我接受委托作为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经审理,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经家属委托再次代理该案件,原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2022)冀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点评:
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这一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关于疑罪从无的内容,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原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量刑虽有减轻,但是辩护人依然认为该案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XX刑终XXX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21)冀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案件所称的“事实不清”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缺少必要证据予以证实,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不应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是终审裁定。因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也是具有终审效力的结论。原审法院如果以原审证据作出相同的事实认定和相同的判决,是对终审效力的不尊重,也有悖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经过审理,依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应作出与原判决相同的判决。
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据以定案的根据,即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确实”是对全案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对全案证据量的要求。质与量的辩证统一,构成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究竟何谓证据确实?什么叫证据充分?则是办案人员难以掌握和运用的一个难题,也是人们长期认识不一,说法种种的一个热点,更是我们认定“证据不足”的关键所在。根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概括如下:(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均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情节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开庭时,某县人民检察院并未提出相关新的证据,间接证据链条不具有闭合性,而且间接证据指向不明确。综合该案证据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原审法院应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并未再次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