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桂林市湘湘XXX风波莊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3民初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不当得利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32500.00);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陈诚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陈XX的代理人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部分事实因客观原因被上诉人已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证明,故其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法律事实表示认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法院判决:桂林市湘湘XXX风波莊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