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吴XX2014年5月18日到广西大汉XX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大汉XX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吴XX缴纳社保吴XX于2017年7月以大汉XX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于2017年6月2日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11月30日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判决大汉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吴益施经济补偿金,失业赔偿金,被拖欠工资以及缴纳社保。大汉XX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决,于2018年2月5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承办人陈诚律师于2018年2月23日接到指派,于2018年2月25日与被告人吴XX联系,对案情具体情况进行了具体且详细的沟通了解,与2018年3月7日下午15时出庭代理,庭上针对对方提出的申请诉求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
一、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7}518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有权获得失业赔偿金,应予维持。
二、答辩人的岗位工资中并不包含有社保补贴,被答辩人应当为答辩人补缴2014年5月18日至2017年2月16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三、劳动仲裁裁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2017年1月份工资2149.63元事实认定清楚,应予维持。
庭后与被告人就是否调解也进行了一定的沟通,于2018年3月15日领取裁定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汉XX工程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案件受理费由大汉X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