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条文解析:
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概括性的、抽象的,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欺不诈,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具体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 一是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就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交易各方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 二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言而有信; 三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相互配合,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四是民事主体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民事主体应当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六是民事主体不得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等等。
由于诚信原则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在民事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具有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以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等5方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