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上文(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篇
该罪的典型行为类型有
(1)搭建网站、租赁服务器类
被告人邱某某根据“XX客服”(微信昵称、另案处理)提供的源代码和运行软件,为对方搭建“宝龙集团”(后变更为“宝龙娱乐”)网站(域名:23x2.com),并向对方出租服务器。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对该网站进行测试中发现该网站系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该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共收取租赁费、服务费2300元。被告人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出租通讯号码类
被告人冷某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上出租上海铁通等固定电话号码,在明知有的租用者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利,仍提供了呼叫转接(固定电话绑定指定手机号码)及充值话费等通讯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7年,大福内测分发平台上线运营后,公司在未予审核也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偿接收“东恒国际”这一诈骗交易平台在大福内测分发平台上发布,供用户下载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销售改号软件系违法行为,且明知有人因做改号遇到电信诈骗被抓的情况下,仍告知陈某其提供的改号软件可以显示任意修改的号码,可以显示110等,被告人张某某系违法售卖改号软件,且主观上已明知他人利用改号软件用于电信诈骗,仍提供改号软件及服务器存储等技术支持,造成多人被骗,经济损失未能追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