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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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四篇

发布者:韩晓菲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42人看过


本文接上文(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三篇


该罪的典型行为类型有


(1)搭建网站、租赁服务器类

被告人邱某某根据“XX客服”(微信昵称、另案处理)提供的源代码和运行软件,为对方搭建“宝龙集团”(后变更为“宝龙娱乐”)网站(域名:23x2.com),并向对方出租服务器。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对该网站进行测试中发现该网站系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该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共收取租赁费、服务费2300元。被告人邱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赃款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出租通讯号码类

被告人冷某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上出租上海铁通等固定电话号码,在明知有的租用者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利,仍提供了呼叫转接(固定电话绑定指定手机号码)及充值话费等通讯服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发布违法广告类
被告人丁某某等五人于2016年12月成立长沙宝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业务主要有:棋牌游戏开发、代为操作上传软件到苹果商城、为APP软件在苹果手机I0S系统安装提供电子证书签名等。后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开发了大福内测分发平台,并将该平台挂靠于宝铭公司,被告人杨某某具体负责大福内测分发平台的运营、维护。

2017年,大福内测分发平台上线运营后,公司在未予审核也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偿接收“东恒国际”这一诈骗交易平台在大福内测分发平台上发布,供用户下载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销售违法软件类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销售改号软件系违法行为,且明知有人因做改号遇到电信诈骗被抓的情况下,仍告知陈某其提供的改号软件可以显示任意修改的号码,可以显示110等,被告人张某某系违法售卖改号软件,且主观上已明知他人利用改号软件用于电信诈骗,仍提供改号软件及服务器存储等技术支持,造成多人被骗,经济损失未能追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罪涉及的行为类型比较多,篇幅有限在此不一一列举。仅从上述四类行为就可以看出,实施此类犯罪有的需要懂得如何搭建网站,如何设计软件、小程序,对技术要求比较高。同时,一些诸如销售违法软件、转发广告等,不需要太多技术含量就可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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