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菲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2011******

  • 执业机构: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六篇

发布者:韩晓菲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82人看过

本文接上文(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五篇),这一篇我们依然主讲该罪的辩护问题


从上游犯罪入手

原则上,帮信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被帮助的人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行政违法,那么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

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支付结算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因此,从上游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切入,大致需要考虑三个层次的问题:

首先,审查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这里面包括被帮助对象有无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上游确实构罪,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仅处以较轻的刑罚。那么从司法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本罪量刑/处理方式一般也不宜高于被帮助对象的量刑/处理方式。

其次,因客观情形暂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此时需要争取不起诉。实践中,有部分案件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而不起诉,并不是全部都依据司法解释适用上述例外情形进行起诉、审批。

最后,若办案机关仍坚持追究其责任,就需要再次从涉案数额的角度分析证据,争取打掉部分或全部数额,实现定性辩护的目标。


从单位犯罪角度辩护

一般来说,案件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自然人的刑责相对会降低,部分人会因边际效应递减的规律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以公司名义实施此类犯罪的并不多。常见的行为模式主要有单干、几个人合伙、成立个人工作室等,真正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低。

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一般从以下几个方式审查:1.单位是否依法设立;2.是否为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3.是否为了单位利益;4. 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再往下分析,还要考虑单位是否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设立的时间、目的、主要业务。涉案业务是否属于单位主营业务,有无单位决策程序,单位获益如何分配等。

以上几篇均为帮信罪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每一位有需要的人,后续我们将开启新的法律知识的篇章,敬请期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