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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涉及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继承人同意,否则会导致分家协议无效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785人看过


程老汉与张老太生活在京郊张湾村,育有两儿一女。程老汉踏实能干,为了儿子结婚,给两个儿子各自在村里建了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两套新房都是宽敞的院子,五间正房,窗明瓦亮,带东西厢房。两个儿子也都娶上漂亮媳妇,和美过日子。程老汉跟张老太仍然住在老房子。

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程老汉的大儿子程老大患绝症去世。半年后,程老汉也因病去世。程老二媳妇王二嫂是村里的妇女主任,生性厉害,见公公和大伯去世,就起了分家的念头。但是,老房子和两处新房子,房本都是程老汉的名字。王二嫂暗暗想办法。
一日,王二嫂约好两名村干部,到老宅找张老太,又把大伯家杨大嫂请来,要签分家协议。邀来村干部做为证人。协议约定:老房归张老太所有,新房一归杨大嫂所有,新房二归程老二和王二嫂所有。张老太和杨大嫂畏惧王二嫂,不敢明面抗拒。张老太忍气吞声,杨大嫂以不会写字为由,按了半个手印。王二嫂待程老二签字,证人也在分家协议上签字。

过了不到半年,王老二发现媳妇王二嫂出轨,气愤难忍,要与王二嫂离婚。又怕王二嫂分割房产。王老二遂与张老太、妹妹程大芳,大哥的女儿程小芳,一起到法院起诉法定继承纠纷。经过法院调解,所有继承人确认,同意程老汉遗产归张老太所有。法院由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随后,程老二起诉王二嫂离婚。王二嫂同意离婚,出具分家协议,要求与程老二分割新房二房产。程老二出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称房产归张老太所有,王二嫂无权分割房产。王二嫂很气愤,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民事调解书》。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王二嫂所持分家协议和程老二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以哪个为准。

分家协议是否有效
王二嫂要求分家时,程老汉已过世。新老房屋均有一半是程老汉的遗产。程老汉未留遗嘱,因此,对程老汉遗产的处分,适用法定继承。程老汉的法定继承人有:程老汉遗孀张老太、儿子王老二、女儿程大芳、孙女程小芳。需全部继承人同意,才可以处分遗产。分家协议中,没有程大芳、程小芳的参与,程老二的签字是王二嫂代签,程老二不认可。杨大嫂不是继承人,即使按了手印,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分家协议无效。
《民事调解书》是否有效
王二嫂声称,本人也是程老汉的继承人,《民事调解书》无王二嫂参与,应属无效。但是,我们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子女亡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归属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当中。
那么,儿媳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呢?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程老二仍健在,王二嫂不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王二嫂无权参与法定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因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调解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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