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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20年,股东不出资,公司没有钱,该怎么挽救?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公司法 |609人看过


这是一个现实中的案例,案例中的自然人股东向律师进行咨询。
2019年,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自然人C某,自然人D某发起设立。B公司、C某、D某在成立A公司之时签订《出资协议》,约定首期出资60万元,其中B公司出资24万元,占股40%;C某出资24万元,占股40%;D某出资12万元,占股20%。约定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一个月内。C某、D某均履行了首期出资义务,共出资36万元至A公司账上,B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A公司成立之时设立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载明: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B公司认缴出资400万元,占股40%;C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占股40%;D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占股20%。出资期限为2039年。


A公司成立之后,各方均未再向A公司实缴出资。目前,A公司账上资金枯竭。A公司及股东C某、D某均要求B公司出资,B公司以资金压力大,出资期限还未届满为由,不予出资。股东C某、D某要求B公司退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B公司也不同意。现在A公司面临资金压力,房租物业等基础费用无以为继。股东之间争议很大。从A公司角度,急需股东出资,但是B公司以出资期限未满为由拒绝出资,股东C某、D某因为B公司还未实缴首期出资款,也拒绝再出资。从A公司角度出发,如何解决股东出资的难题?
一、根据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要求B公司履行首期出资义务
“出资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股东C某、D某可以以股东身份,凭《出资协议》要求B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根据《出资协议》条款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如果B公司不履行,股东C某、D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履行。
风险释明:
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协议为公司章程取代。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期限与公司章程之中约定的实缴期限,属于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法官认定公司章程实缴期限,以公司章程与出资协议对同一条款约定冲突,排除《出资协议》中出资期限的条款。
但是 ,必须说明,在公司注册时,大量公司会使用工商局网站上提供的《公司章程》模板,简单添加公司信息,就作为《公司章程》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本案中A公司的《公司章程》也是如此产生。因此,相比《公司章程》来说,《出资协议》更能反映A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C某、D某仍可以依《出资协议》要求B公司履行首期出资义务。
二、修改章程使出资期限提前
依照《公司法》约定,出资期限应由公司章程约定。因此理论上说,A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使出资期限提前。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公司持股比例为40%,只要B公司不同意,就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如果股东C某、D某可以通过增资方式,降低B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将B公司持股比例降到三分之二以下。然后再行修改公司章程,从程序上说能够达到出资期限提前的效果。
风险释明:
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出资期限提前在实践中有很大风险。如果股东全票通过,视为全体股东同意,不会产生争议。如果个别股东不同意,如本案案例中,B公司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提前出资期限,那么,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出资期限有可能不被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认定不能以控股股东或者大多数表决权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提前出资期限,减损其他股东权益。


修改公司章程要注意有合适的理由:
1、公司资金紧张、经营困难需要提前出资期限;
2、公司有突发事项或项目需要资金支持;
3、公司亏损,债务临期需要提前出资;
4、其他合理的,需要资金注入的理由。
修改公司章程提前出资期限,还要注意为股东保留合理的出资期限。
修改公司章程提前出资期限之后,可以要求股东根据新的公司章程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三、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生效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股权或者申请减资。在股东会决议议题为解除股东资格事项上,被议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但是应当允许该股东列席股东会并作陈述。
风险释明:
解除股东资格,涉及将该股东持有股权减资或者转让。一般来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股东会决议除名是被动的,实践中一般也不会配合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也不会配合出具减资所需的手续。所以,解除股东资格可能遇到行政流程的困难。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部门,不具有甄别股东会决议效力的权限。如果A公司要以股东会决议进行股权变更或减资,需要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司法解释,被除名股东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如果被除名股东不配合股权转移或配合减资,也不向法院起诉,只能以公司名义起诉。公司或者股东起诉确认股东会决议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予立案,或者被驳回起诉。


总结:
公司注册实行认缴制,认缴资本的最长出资期限为20年。在公司注册时一定要注意规定出资期限的设定,以免出现如本文中出现的难题。
公司成立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会提供公司章程的模板。很多公司就按照标准模板,填上企业信息就注册备案了。标准模板并不能保护每一个公司和每一个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需要谨慎根据各方实际需求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正如本文案例,如果注册公司时注意将出资期限约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就不会出现如此困境。或者单独约定股东会决议表决权,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也可以减少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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