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最难的是主张基本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起诉民间借贷,对方主张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应该支持原告。
如果被告可以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或者证明被告证据为假。
如果起诉民间借贷,因为不能证明借贷基本关系而败诉,原告可以起诉转账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要充分证明该笔转账对应何种债务或者偿还借款,方可免除不当得利之债。
对原告来说,起诉不当得利,被告的举证责任相应要更重。但是,原告不能就不当得利主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