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XX小区加装电梯,物业费从1元涨到2元,业主刘某某不认可物业费涨价,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刘某某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刘某某败诉,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作出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涉案楼所加装的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其增加的养护成本理应由全体业主通过物业费负担。刘某某作为业主,应当同其他业主一起随着整栋楼积极、善意的物业成本增长承担对应义务,而不能以物业公司未与其个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按原标准缴纳物业费。在电梯费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相关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被告应当交纳相应费用。
加装电梯从总体上来说是一件好事,增加了社会福利。但是对低层住户来说,不但要承受价差损失,还要承担额外的费用。所以很多一楼住户反对加装电梯,也是客观情况限制,不能以道德去谴责。邻里之间,应该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也建议协商过程中,由高层住户给予一楼住户一定的补偿。还可以约定一楼住户不应分摊费用,也不应承担额外的物业费等。均衡了利益,也就平衡了关系。安装电梯,大家都从中得到好处,才是合理的处理方式。靠舆论压力,道德指责,不但不合理,也解决不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