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患病被单位裁员,要拿起法律武器面对”话题第二篇文章,聊一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该享受医疗期的事。
劳动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举例说明: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的方式是:六个月内病休未满三个月,在六个月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六个月内病休满三个月,病休最后一天医疗期结束。病休期间,劳动者可以暂时性恢复工作。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应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敲小黑板划重点,关于病假工资标准:
1、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例如经过合法程序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薪酬制度等,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如企业无相关规定,应按正常工资发放病假工资。而不是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规定”由企业举证。
参考案例:(2014)宁民终字第226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就是至少24个月医疗期。如果需要,还可以再延长。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公示的判例显示,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至少为24个月。
敲小黑板划重点,医疗期经过24个月之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认定为“医疗期结束”,而是需要经过“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延长医疗期。否则,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视为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