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超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患病被单位裁员,要拿起法律武器面对(一)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312人看过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往往需要长期治疗。劳动者应该享受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及: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是,用人单位也不是完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条件符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敲小黑板划重点,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休病假对企业是一种负担,不愿意承担劳动者的医疗待遇,可能会想办法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入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从企业来说,最好用的办法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某些不良企业,可能会采用无中生有,生搬硬套等方法,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而达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万能的,要符合几个基本条件:

1、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条款无效;

2、应该经过民主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无效。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未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无效。

如果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规章制度无效”或者“并未违反规章制度”。然后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N)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