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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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因限购无法履行如何解决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抵押担保 |201人看过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履行前,因当地限购政策变更,无法继续履行。该类案例并不少见。本文从实际判例出发,分析该类案例的裁判原则。本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民终77号。

案情简述:

王某某系北京市海淀区1111房屋(以下简称1111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规划用途为酒店。高某某就购买王某某所有的1111房屋,2017年3月18日,双方及居顺康公司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同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房屋总价为330万元,定金为10万元,居间服务费3.3万元;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当日,高某某将扣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王某某;买卖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高某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某某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王某某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高某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高某某共向王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购房款20万元,高某某向居顺康公司支付中介费3.3万元。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对于个人购买商住房进行限制,1111房屋无法办理网签过户手续,高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王某某、居顺康公司提出不再购买1111房屋。王某某提出上述政策仅是暂时性的,其所有的相邻的1109房屋已于同年6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中,经法院询问,高某某表示即使政策放开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其也坚持要求解除合同,不同意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因其购买1111房屋是为了自住解决刚需,其已经在北京周边购买了房屋,所以无能力再买1111房屋,王某某要求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释法:

1、本案关键法律事实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于2017328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017326日,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对于个人购买商住房进行限制,案渉房屋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网签过户手续。

2、因买卖双方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高某某在该时间节点后即拥有合同解除权,高某某在428日明确告知王某某、居顺康公司不再购买1111房屋,已形成通知解除,该合同于解除通知到达卖方即实际解除。

3、即使之后后续政策已放开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亦已于428日解除生效,无需继续履行。

4、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判决结果双方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买方以被告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违约金,并要求居间人退还居间费用。两审法院以本案系因政策原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王某某及居顺康公司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法律法规: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案件总结:

本案关键点为因政策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该类案件在法律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政策变更为“不可抗力”,双方依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但近年来法律界逐渐统一观点,将因政策变更导致和无法履行的,归因为“情势变更”,从而赋予双方无过错解除权。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观点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中也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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