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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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者:王立超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715人看过

小产权房在建设审批手续及权属登记方面存在瑕疵,目前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原则尚未出台,如何界定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房屋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暂无法予以评定,法院也不直接对涉及小产权房屋问题进行实体处理。但是,如果在可以不对小产权房屋问题进行评价时,法院也可以对合同进行一定的裁量。

本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2民初xxxx号。本文此案为例,分析在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行使裁量权。

案情简述:

2016715日,大金公司(甲方)与吴某某(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条,房屋来源,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第二条,基本情况,该住宅为魏庄村民自住楼x号楼x单元xx号房,预测建筑面积为115.11平方米,使用用途为住宅,房屋结构形式为剪力墙,房屋层高为2.9米,封闭式阳台;第三条,转让房屋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米22500元,转让房屋总金额为2589975元;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乙方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付款,乙方于2016715日向甲方支付房款2589975元;第六条,房屋交付,1.甲方于2018531日前将竣工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外,协议第一条载明同日,吴某某向大金公司支付房款2589975元,并收到大金公司开具的房款收据。现涉案房屋仍未竣工交付。庭审中,被告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称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房屋所属工程被政府要求停工。

律师释法:

1、现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方面尚未予以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及涉案房屋现状,法院对涉及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不作出实体处理。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做出“裁定驳回起诉”的程序性处理。

2、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大金公司(卖方)不能按合同向吴某某(买方)交付小产权房。因此,存在不涉及房屋性质、合同性质的情况下解决合同问题的可能。

3、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大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某某房款2589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判决的谨慎之处在于:第一,不判断合同的性质,即不判断合同有效、无效、解除等;第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而不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利息;第三,由于未对合同性质进行判定,待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双方仍有可能将该合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法院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标的物属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建设审批手续及权属登记方面存在瑕疵,目前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原则尚未出台,如何界定小产权房的相关权利尚无定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房屋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暂无法予以评定,故本院不宜直接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处理。但因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停工,客观上无法交付房屋,原告要求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吴某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件总结:

本案涉及小产权房合同纠纷,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法院对该类合同纠纷一般不予实体解决。本案基于合同并未履行的特殊情况,在不审理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基于原则性法律条款,对案件进行谨慎的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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