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要批准员工的事假,审批员工事假这一事项往往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对员工的自主管理权权来决定。有时,劳动者的事假申请并未事先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劳动者依然我行我素,选择自行休事假,不再到单位上班,由此导致用人单位以旷工对员工进行处分,严重的还会解除劳动合同,事假未被批准是否属于旷工成为了争议焦点。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是否批准事假具有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拒绝批准的情况下,员工仍负有出勤的义务,未按公司规定出勤会构成旷工。但如果员工请事假确实有充分的理由,且不批事假会有违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则不一定会认定员工构成旷工。比如说,员工的直系亲属出现严重疾病、事故,在医院进行抢救导致需要看护的,这种情况下不批事假就会有悖于人情,较难被认定为旷工。
从公司管理的角度而言,如果对事假的审批过于苛刻,容易产生员工不能照顾好家庭等影响,进而引发员工的不满,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对公司的看法,如果因此发生争议,甚至有可能被自媒体报道,对公司声誉产生更不良的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可要求员工提供一定的证明来印证其事假的合理性,如果员工并没有合理的事假理由,可不予批准,构成旷工的,则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做相应处理,如果员工确实有难处需要请事假,公司应给予员工一点宽宥,以保持良好的劳资关系。
朱悦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