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悦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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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成功拿回款项及利息

发布者:朱悦张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30日 1192人看过 举报

2022-08-3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张,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至被告账户。2017年6月10日,被告通过微信归还原告1万元。2019年6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欠款。同日,被告通过微信归还原告200元。剩余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方某未到庭亦未具辩称。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9,8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日期,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欠款,故本院依法确认逾期利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6月13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9,800元;

二、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朱悦张律师(18702165633),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学士,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审计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
1310120********85 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