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赵X某,汉族。
被告:孙XX,汉族。
原告朱XX与被告赵X某、孙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朱XX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诉。
本案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陈锋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