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湘乡经济开发区引凤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宁XX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省XX公司与被告宁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XX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XX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湖南省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立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