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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与被告彭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晓清|时间:2021年03月27日|8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邓X,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告:彭X,汉族。
原告邓X与被告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彭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彭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事实和理由:原告邓X与被告彭X相识不久后,由于原告意外怀孕,原告在害怕和无奈中和被告于2014年6月3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18日生下女儿彭XX。婚后相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懒惰又邋遢,长年累月不上班,性格暴躁,喜怒无常,有事没事找茬,辱骂殴打原告,把原告摧残得心神俱疲,原告实在跟被告过不下去了,于是2017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为了解除这段没有感情无法延续的婚姻,于2017年10月毅然决然地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现在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彭X辩称:原告邓X与被告彭X是2010年大学就认识了,是大学同学,那时开始恋爱,婚姻基础牢固,于2014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于2014年7月18日生育了一个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告邓X与被告彭X系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4年6月3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并于2014年7月18日生育了一女儿,取名彭XX,现随母生活,之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多与原告沟通,各自改正缺点和错误,夫妻间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原告邓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邓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锋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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