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XX。
被告人周XX,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本科文化,退休人员,住湘乡市某某办事处某门外XX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XX,湖南XX律师。
辩护人李XX,湖南XX实习律师。
湘乡市XX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XX指派检察员文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万XX、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乡市XX指控:2018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XX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欧阳某某、徐某某途经湘乡市某某乡某某乡村丁字路口地段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欧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XX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4mg/dl。
被告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万XX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被告周XX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周XX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周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周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周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在事后对欧阳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获得了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周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周XX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谭胜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 格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