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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一个值得吸取教训的案例

作者:李森林时间:2022年05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8次举报


202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有这样一个案子:浙江人琚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29000余元。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琚某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具体规定,向琚某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之前认罪态度反复的琚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经与值班律师沟通、听取意见,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琚某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此后,一审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

判决送达之后琚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此检察机关认为琚某无正当理由上诉表明其认罪不认罚的主观心态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支持抗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对琚某的的原判刑罚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后,琚某没有再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这个案子的指导意义是“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量刑从宽后,在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无正当理由引起二审程序,消耗国家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一审判决量刑适当、自愿性保障充分,因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导致量刑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有利于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诺,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应依法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与被告人的从宽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为对其加重处罚。”

笔者认为这个案例直观上给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及被告人的警示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要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否则检察机关会提出抗诉,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结果。

其实这个案例可以研究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诸如检察机关抗诉是否得当二审法院发还重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如何处理等由于专业的关系笔者主要从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庭的角度提出意见祈愿不幸遭遇刑事纠葛的同胞避免失误

我的忠告是如果遇到刑事追究,务必及时选择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责任的追究事关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剥夺,不可轻视,不可侥幸。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的无偿服务与专职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绝对不是一个概念。就琚某的案子而言,浙江省2018年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八万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涉案数额达到八万才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琚某盗窃贵金属制品价值28000余元,人民币400元,港币600余元(不等于人民币),总额不足30000元,不足数额巨大的二分之一,且贵金属制品在案发后全部追回,在认罪认罚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是不适当的。可是,琚某为什么具结了认罪认罚?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唯一可责备或者说有意义、有价值责备的是琚某及其能够负责任的亲属没有为琚某聘请专职、专门服务的律师。囿于2018年《刑诉法》修改之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经验的不足,在琚某认罪认罚基础上量刑建议的协商是有缺陷的。进一步说,琚某上诉之后如果有自己的律师,律师可以就一审量刑是否适当提出意见,避免二审法官将“不认罚”与审查原审刑罚是否适当割裂开来予以处理。退一步说,在认同二审法官意见的情况下,上诉人依法可以及时提出撤回上诉,免去发还重审。琚某的案子事实清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准予撤诉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二审法官遇到琚某的案子完全可以动员其撤回上诉,针对上诉而提出的抗诉通过协调也能化解。当然这与有没有律师的参与是不同的两件事。

琚某的案子已成过去但是这个指导性案例赫然在卷,不仅令人警醒,更令人深思。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类似琚某这样的上诉案件检察机关是否提出抗诉,态度有变化。该《意见》量刑监督一章(第三十九条):“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将抗诉限定在“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范围。可是,何谓“明显不当”?在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大利益?如何把握是否上诉?检察机关针对上诉而抗诉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很容易出现失误。本文所涉琚某的教训值得深刻记取。


李森林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任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森林律师执业前供职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具有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双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8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