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0月,被告人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BB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出龙漕路南约200米处,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毫克/100毫升。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构成刑事犯罪。本律师认为对于被告构成危险驾驶罪无意义,但是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因此本律师的辩护下,被告章某某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并最终判处了缓刑,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但是律师还是在此建议饮酒不开车,是对他人更是对自己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