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一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3日 4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被告与原告妻子是朋友关系。因被告之前曾帮别人办成过移民手续,2015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及家人办理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资格相关手续。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7月4日通过转帐支付了第一笔费用260000元及现金722元,2015年8月3日支付了第二笔费用20000元,共计280722元。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任何义务,且原告发现被告并无办理移民的资质,故双方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电话协商一致解除委托合同,被告亦同意退还原告此前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但此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至今未收到任何退款。故原告起诉来院。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解除,被告应在十日内返还原告所有费用。
律师建议,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与他人订立合同仍需谨慎,不可仅因为对方是朋友关系而盲目轻信,若要办理移民手续还应委托有资质的办理机构为宜。否则,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情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