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11月30日,上诉人奥润德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与樊克某、张某、程景某签订出资人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奥润德公司高尔夫部,共同经营,共担责任,共享利益。2009年1月9日,张某向奥润德公司出具保密承诺,保证在合作期间不在其他单位任职,合作及离职后保守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合作终止三年内不得影响奥润德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客户关系。
2009年5月31日,上诉人北京金地名士体与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组织体育赛事,销售体育用品,张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6月11日,奥润德公司向张某发出解聘通知,称因张某违反出资协议,经协商一致,已于6月8日解除张某依据协议在高尔夫部德职务和权利,同时要求张某办理交接手续,交还使用的汽车。
法院认为出资协议以及张某向奥润德公司所作保密承诺中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张某应当遵守该项竞业禁止条款德约定。但是张某在奥润德公司就职期间即参与成立了金地名士公司,且经营相同业务内容,其行为构成违约。
【建议】
竞业禁止有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对于约定的竞业禁止,应当是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算,关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确定。但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上述人员负有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即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职期间负有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为保险起见,建议和可以接触公司重要信息的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并充分约定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以下是整理的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意事项。
1、竞业限制主体范围
企业为保险起见,通常会和所有员工毫无例外地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对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范围,就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所选择,毕竟要求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企业是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企业应选择与掌握企业核心和重要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例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之外,对于生产制造和科技类行业的企业,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比较容易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2、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
竞业限制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员工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的企业任职;二是员工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3、竞业限制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期限的上限,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可以超过2年,但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4、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间
由于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因此很多员工都不愿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此,企业HR应选择在员工入职前或入职时,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签订,此时员工为了得到工作机会,通常会统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5.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
实务中,除了按法律规定离职后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外,企业还会采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支付或在职时与工资一起按月发放的形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对于前者,操作比较简单,节省人力成本,但缺点是无法对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后者,实践中法院对此有效性看法不一,有的法院不当然认定该条款无效,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该补偿金和工资是能够明确区分的,否则,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如果员工违反约定,企业可以及时终止补偿金的支付,将损失降到最低。
如果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和工资是一起发放的,企业应当制作标明“竞业禁止补偿金”项目类别的工作明细单,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6.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企业原因,企业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享有了解除权,但需要劳动者将解除的意思通知企业,否则,员工仍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实际需要随时通知离职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逾期利益等,用人单位有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