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于2013年1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月薪为8000元。自2017年下半年起,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资金日趋紧张,公司提出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仅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孙某办完离职手续回家后,偶然听到朋友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于其孙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经济补偿差额,最终获得了支持。
【建议】
1.由于法律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较少,解除程序上也无硬性规定,因此,在法定解除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尽量采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方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以防员工反悔时,企业因缺乏证据陷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明确规定解除的时间、工作的交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事项。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律规定的,建议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应写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等事项,而不是仅仅协商补偿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