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赵某为了泰安玉都国际大厦的工程建设,陆续从王某处分33笔共计借款655万元,而为了确保新泰泰和名城二期工程不影响施工进度,徐某、赵某又从泰安玉皇府结算的工程款中部分投入到该工程上,致使欠王某的借款迟迟不能偿还。为妥善解决此事,某分公司郑重声明:一、徐某、赵某从王某处分33笔共计借款655万元,系我公司授权所为。二、我公司将利用从新泰泰和名城二期工程上结算的工程款,尽快偿还王某。三、我公司同时承诺,对上述借款总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声明中某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律师点评
《合同法》对第三人债务加入未做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552条填补了合同立法的一项规则空白。所谓第三人债务加入,简称债务加入,也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的关系的前提下,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但是债权人仍然只享有一个债权,而不是两个债权。而连带责任保证是第三人为了确保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所提供的担保。债务加入和连带责任保证均具有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保障的性质和功能,但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则并无主从关系,且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依法享有追偿权等权利,其保证责任相较于债务加入的责任较轻。案涉声明就某分公司对案涉借款债务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作出了明确承诺,但并未区分某分公司所负担债务与案涉借款债务之间的主从关系,因此,声明的内容更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今后为避免产生歧义,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是债的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