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热搜引起吃瓜群众的广泛关注,郑恺新开的火凤祥火锅店被指从风格、装潢到餐具、菜单、宣传海报都与成都吼堂老火锅高度相似,那是否构成侵权呢?据了解,吼堂老火锅隶属于成都世纪甲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子餐饮公司”),甲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22日。吼堂老火锅目前在成都已经小有名气,长期排名大众点评成都火锅热门榜前列。
据吼堂老火锅发文指出,火凤祥店面大到整体环境、复古装修风格,小到地板花纹,天花吊牌文字、餐具细节都与吼堂老火锅一样,从服务创意到档口设置都如出一辙,就连物料设计也使用相同风格字体,成了吼堂老火锅的“翻版”,甚至连品牌的对外宣传手册,也使用吼堂老火锅的店内实景照片。根据《反不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内容(工商公字[2003]第85号),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最终认定火凤祥火锅店使用了与吼堂老火锅的相同或近似平面设计、装修风格、以及室内装潢方式等,让一般消费者容易造成混淆,则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火凤祥火锅店刚开业,侵权行为带来的影响还没有扩大,但是从本质上而言并不会影响其构成侵权的事实。
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保护制度,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除法定情形外,自动取得著作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在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
据了解甲子餐饮公司已对吼堂老火锅平面及VI应用、产品设计以及吼堂老火锅室内装修设计及软装申请了著作权,且两份申请均经四川省版权事务中心审核予以登记,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16日。但其取得著作权时间应该是早于登记日期。火凤祥火锅店除了整体装修风格与吼堂老火锅相似,据了解,在火凤祥宣传手册中,“火凤祥品牌手册2020展示方案”中的牌匾、吊灯、餐具拍摄的图片与吼堂老火锅店内实景完全一致。对侵权作品的认定应遵循长久以来国际上公认的公式:“接触+实质性相似”。如果火凤祥火锅店人员接触过吼堂老火锅,同时火凤祥平面及VI应用、产品设计以及室内装修设计与吼堂老火锅存在实质性相似,那么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至于火凤祥火锅店利用侵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何种专有权利,则需要结合被控侵权内容的特征和行为加以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