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家亮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情况:
2020年11月,周某(某化纤织造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从黄某处批量购入PP料(A1、A2),双方无签订合同,黄某通过私人司机运送货物至周某指定地点,周某私下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直至2022年1月16日尚余30000元货款未支付,黄某多次追讨剩余货款无果。
办案律师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在于双方合同签订、履行及付款结算。对此,本律师根据黄某描述并查询该公司相关信息,初步得出以下几点分析意见:1、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得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2、周某系该化纤织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代表公司与黄某进行买卖行为,因此,本案中买方是该化纤织造公司,但同时周某亦是该化纤织造公司的个人独资股东,当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可以将某化纤织造公司、周某作为被告一并起诉。3、本案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可将黄某与周某中涉及PP料买卖、运输、结算的相关聊天记录及周某私下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周某微信、支付宝账号信息。
经过开庭审理,法官全部支持了黄某的诉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化纤织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黄某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元,保全费322元,合计599元,由被告某化纤织造公司、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