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覃家亮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9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债务人拖欠借款且失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情况简介:
2018年,陈X通过手机转账、现金等出借10万元给梁X,但没有立下借据,最终梁X仅仅还了5万元。2020年,梁X再次找陈X借款1万元,陈X告知需把之前未还的5万元写进借条才可以,于是梁X合并出具6万元借条给陈X,借条约定利息银行同期利率四倍加按日计算欠款总额的2%作违约金,同时若梁X逾期还钱维权费用亦由其承担。后梁X逾期还款且失联。
办案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法官裁判的一般依据主要是:1、是否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欠条;2、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及实际出借的金额;3、是否约定利率利息;4、借款是否到期未还。
本案存在两个款项出借事实,第一个是2018年的5万元借款,第二个是2020年的1万元,且在2020年合并为一张借条。因为借条里面约定了借款金额为6万元加上有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合并出具借条,所以陈X可以免除自己出借5万元款项的证明责任,否则当时陈X凭口头借款给梁X,没有借条及聊天记录,若发生纠纷,陈X对借条中那5万元借款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至于借款的利息则不能违反法律保护的上限,利息及违约金等约定加起来不能超过保护上限,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存在利息违反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情形,因此,主张利息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则是维权费用承担的问题,若借条没有约定纠纷中发生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由谁承担,那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法院裁判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注:本案例的详细情况见(2020)粤182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