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9年8月10日,王某在外借款10万元,并向债权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2019年9月1日,王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没过多久,王某不知所踪,债权人张某于是找到李某并要求其偿还该款项。本案中,李某要不要替王某还钱?
案情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以个人名义在外借款10万元,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开销,且在借款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王某与李某就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很难说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得到了李某的认可。因此,李某有权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程慧律师建议:夫或妻以个人名义在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一定承担还款责任,如有证据可以证明夫或妻拿着这笔钱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得到了另一方的认可,那么另一方就要面临还款的法律责任,否则另一方就有权拒绝承担。当然了,如果所借款项在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那么一般情况下就不需要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