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3月,王女士与合肥教育机构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9月,王女士怀孕,自从得知怀孕后,王女士经常迟到早退,连续旷工数日,给教育机构造成很大的损失。2019年12月,教育机构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辞退王女士的决定。王女士不服,认为教育机构在其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案情分析:《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对怀孕女职工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作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此种保护不是毫无底线的保护,是有限度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本案中的王女士无视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连续旷工数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纪。因此,教育机构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程慧律师建议:虽然《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该法不保护严重违纪、严重失职或者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的劳动者。任何法律的保护都是有底线的。对于劳动者来说,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时才能更好的行使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避免承担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等不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