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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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伤人了,谁来担责?

发布者:程慧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296人看过


  案情:赵先生饲养了一只藏獒犬,一直用绳索拴在一楼院子里。一天,赵先生的邻居夏某故意用小石子砸藏獒犬,夏某因躲避不及被藏獒犬咬到了脚踝,在医院住院多天,一出院就要求赵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而赵先生认为其没有过错,是夏某故意去挑逗藏獒犬而受伤的,责任全部在于夏某,于是拒绝赔偿。

   案件分析:本案中,赵先生饲养的藏獒犬属于法律明文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虽然夏某被咬伤的直接原因系其故意挑逗藏獒犬所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7条的规定,赵先生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对夏某因被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各项费用。

     程律师建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重的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因此,在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前,建议先慎重考虑一下有可能有产生的危害性。

如果赵先生饲养的只是泰迪这类型小动物,在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再遇到夏某故意挑逗行为而受伤的情形,所产生的各项损失,赵先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拒绝。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伤一方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减轻责任。有的居民怕担责任就直接遗弃饲养的动物以躲避有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对此《民法典》也作出相应的规定,遗弃的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小区内应当做到文明饲养动物,严重遵守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措施防范,对饲养的动物不遗弃不抛弃。即使遇到动物伤人的情况,也会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或者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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