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合肥市的甲某看中一房子,在售楼处工作人员不断劝说下,甲某一冲动交了订金30000元,工作人员对其出具定金收据。第二天甲某后悔,想要退房,于是找到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要求把款项30000元退还,但遭到拒绝。工作人员称该款项属于定金,甲某因个人原因而反悔购房,无权要求退还该款项。甲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还?
案情分析:甲某是无权要求退还30000元的。本案中,甲某购房忽略了很关键的细节,甲某未搞明白所交的款项性质是什么,也未仔细审查开发商所出具的收据内容是什么。以致于最终造成其无法追回已经缴纳的30000元的局面。
程慧律师点评:在日常生活中,当遇到想要买的衣服或者其他物品时,为了防止别人买走一般都会提前预交一定的款项,在大多数人潜意识中,预交的款项一般认为是订金,只起到暂时预订的意思,如情况有变,仍可以要求退还。因此上述款项不具有担保性,也不具有惩罚性。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先行支付一定的款项作为担保,该款项则被称为定金,是具有一定惩罚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购房者反悔。一旦出现因购房者个人原因而反悔购房的情形,开发商就有权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者退还款项。因此,订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巨大,在购房时,需要确定所交的每笔款项的性质,搞清楚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差别;然后在开发商向购房者出具相关手续时,还应当进行仔细核对,防止开发商在合同或者收据上做手脚,致使购房者被牵着鼻子走。最后程慧律师提醒大家,购房时需冷静,遇到不明白或者难以理解的合同条款时,不要不懂装懂,要及时咨询,防止出现不利自己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