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某购买了合肥市蜀山区某一小区的高级住宅,乔迁之喜还未结束就遇到了头疼问题,卧室出现渗水的情况,尤其在下雨天更是严重。甲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尽快解决此问题,物业公司也尽职的帮助修补不下十几次,但每逢梅雨季节,渗水的情况依然存在。2019年3月,甲某收到物业公司送达的催缴物业费通知单,但甲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处理好卧室渗水质量问题,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本案中,甲某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吗?
程慧律师分析:甲某作为业主,其自有房屋出现渗水质量问题,维修义务由谁来承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如果房屋在法定或约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质保期届满后,则由业主或者侵权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可见,维修义务的承担者并不包括物业服务公司。
难道说,物业服务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吗?显然并不是,物业服务公司仅负有协调和紧急处理的责任,但是因此产生的纠纷,仅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或者业主与侵权人之间的纠纷。因此,业主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开发商或者侵权人主张损失,而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综上,甲某作为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就房屋质量问题尽快找到开发商或者实际侵权人来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