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与李男结婚多年,李男在外地做生意,张女在家操持家务和照顾孩子。双方因聚少离多而感情淡薄。 2017年10月,张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自称与李男已经分居两年,符合婚姻法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后经法院审理,李男系因做生意而与张女分开两年。本案中,张女要求离婚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双方分居两年的大前提是感情不和,只有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或者不和后,分开居住且满两年,才会被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本案中张女与李男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李男只是因工作而在外居住两年,因此张女要求离婚的诉求无法实现。
程律师建议:夫妻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这是个误解,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片面理解,很多当事人只看到分居满两年,而忽略大前提“双方感情不和”。在感情和睦的情况下,即使分开居住十年或者二十年,依然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