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9年6月9日,丈夫赵某与妻子李某协商一致自愿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办理手续前,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自愿支付李某人民币30万元。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赵某突然反悔不愿意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李某则要求赵某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即赵某支付其30万元。
案件分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本案中赵某突然反悔致使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故双方签订的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程律师建议:虽然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并不意味着协议一经签订就立即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内容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未解除夫妻关系,那么离婚协议书犹如废纸一张,毫无意义。因此,建议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立即办理离婚手续,防止一方突然反悔致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