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张某与李某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女儿张小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时隔几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将张小某的名字改为王小某。张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李某的拒绝。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为孩子更改姓氏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是不当的。因此,本案中李某须得到张某的同意后才可以变更女儿的姓氏。
程律师建议:如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变更孩子的姓氏,另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一方恢复孩子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