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3月7日,夏某与郑某因感情不合而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由夏某所有,郑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约定2018年3月9日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3月9日,郑某拒绝去办理离婚手续,并要求撕掉离婚协议书。夏某面对如此变故,肯定坚决不同意,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郑某履行离婚协议书。本案中,郑某应当怎么办?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如何?
案情分析: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前,往往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进行多次协商,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会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成立并生效,该协议内容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是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夏某与郑某达成的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不代表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达成了协议,虽然双方进行了签字摁手印,但是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对双方依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离婚手续,才能充分发挥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