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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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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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差点变成婚后共同财产,谨慎,谨慎,须谨慎。

发布者:程慧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案情:2017年1月3日,李某与王某离婚,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楼房一套(90平方米)。2018年6月5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即将达下调解协议时,李某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王某名下的另一处12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是,虽然该套房屋是王某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婚前个人部分存款购买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王某坚决反对李某的主张,其认为房产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婚后将婚前房产变卖又添置婚前银行部分存款购买一套房产,但购房的目的是为了接父母到城市居住,且该房产至今由父母居住使用,不能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争议的这套房产,到底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从王某购房的资金来源看,其以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加上从个人婚前存款中拿出的部分款项一起,购置了120平方米的楼房一套,是使用个人婚前财产的行为。从其购置上述房屋的用途看,王某是为了接父母到城市居住,并不是为了进行投资经营,且在两人离婚时,王某也未对该房屋进行出售,因此也不可能取得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自然增值和孳息除外。本案中,该套房产仅是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仍然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且房屋增值部分也不属于投资经营所得,因此无论是该套房产还是房产的增值部分均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经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请谨慎处置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免因处置不当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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