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创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10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22年8月2日17时40分许,被告李××驾驶鄂J2××**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汪岗镇汪大线汪窑路窑堑村方向往汪岗社区方向行驶,至××路××庙××村××字路口路段时与左侧原告驾驶的由东风农场方向直行驶出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浠水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李××与原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受伤后,原告先被送至浠水县人民医院救治,在该医院住院三次共45天,后因治疗需要又继续在黄冈市中心医院住院16天,病情诊断大脑挫伤、脑出血及积水、颅骨骨折等。出院后,原告因各处损伤被司法鉴定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35%,后期治疗费约2500元(或据实结算),伤后误工损失日240日,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期限90日。
本案李××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谈××,谈××为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原告的损失未得到依法赔偿,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律师点评:本案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受重伤,伤残等级达到8级,诉前保险公司赔付方案过低,因而导致诉讼。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又不认可当事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列举证据,辨明法律规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明显高于调解方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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