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创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9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22年2月20日,被告赵××驾驶鄂A5××**号小客车自罗田县城区往三里畈方向行驶,11时许,行驶至罗田县金罗建材公司路段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徐××驾驶的皖HN××**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徐××及徐××车上乘坐人原告祝××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祝××受伤后经送往罗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共计用去医疗10324.06元。经诊断为肋骨骨折、软组织疾患。经鉴定,祝××的护理期为60日,后续治疗费2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平安财保罗田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祝××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祝××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经罗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赵××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祝××无责任。
律师点评:两名原告均为安徽户籍,安徽赔偿标准高于湖北,律师为其争取到安徽标准,同时保险公司不服原告的首次鉴定,申请了重鉴,最后都维持了,在合法合理范围内为原告争取到最大赔偿。
6年
1987分 (优于84.86%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98.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