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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工程,产生合同纠纷

发布者:徐创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5日 15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年6月10日,钟某(甲方)与高某(乙方)就承揽W市M桥底改造项目工程签订《联合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位于H大街-市民之家,工程项目总量为200000平方,以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乙方单价37元/平方米,合同工期6个月,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经营。乙方需要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如果乙方有违规操作,上级或者甲方领导的处罚都由乙方承担。乙方的人员或者质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协商不改,甲方可以更换合作伙伴,乙方只能结算完成工程量7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量的97%,并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甲乙双方约定,超过约定付款日5天后,从第6天开始,甲方按400元/天/人先行垫付乙方工人生活保障,待甲方工程付款后,此垫付款自行抵扣。进场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自2020年6月10日,按照项目部大合同条款为前提,甲乙双方共同遵守项目部的管理,乙方自带现场安全员、施工员。本合作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竣工资料移交完毕按工结算及审计单位已签认,工程款结算完毕,甲乙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全部支付完毕后自行失效。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我与钟某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

2.判令钟某向我返还保证金30000元;

3.判令钟某赔付我工人生活费486200元(生活费按《联合施工

协议》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按每人每天200元的工人生活保障标准,共17名工人,从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共计143天);
4.判令钟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本案中,高某和钟某均系个人,不具有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联合施工协议》无效,钟某收取的保证金30000元应向高某予以返还。《联合施工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高某要求钟某按照每个工人200元/天的标准支付生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联合施工协议》无效且未能实际履行,钟某存在过错,故应赔偿高某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产生的合理费用。诉讼中,高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为支付工人生活费支付了共计78514元,该笔费用应由钟某承担,但钟某提供.的证据亦能够证明其向高某已经支付了30000 元工人生活费,故已经支付的生活费应从中扣除,综上所述,钟某还应向高某支付工人生活费48514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返还保证金30000元;

二、被告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支付工人生活费48514元;

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1元,由原告高某负担3799元,被告钟某负担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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