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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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陈华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2日 5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马X1因怀疑其丈夫马X2与被告人高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去被告人高X家中讨要说法。在其进入被告人高X家院落后,从房背处的木堆中拿了一根钢筋,掀倒院子里停放的电动车,与正在房中休息的被告人高X发生争吵,随后马X1进入房内手持钢筋朝高X头部前额处打了一下,打第二下时被高X用右胳膊挡住。被告人高X女儿李X1把马X1拉劝到院子里,被告人高X追出房门,顺手拿起房门前廊台处的一根木棍,朝马X1的腿部打了两三下,李X1拉劝中和马X1绊倒在院子里,被告人高X又拿木棍朝马X1打了一下,马X1用右手隔挡时打在右手背部致其当场受伤。2019年10月25日,经张家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X1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高X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顶部皮肤软组织钝挫伤、头部外伤性反应”之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犯罪后经依法传唤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马X1对本案发生有过错行为,可以对被告人高X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X辩称是被害人马X1到其家中持钢筋先打了自己,自己才殴打了马X1,没有故意打马X1。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理由是:1.马X1到高X家吵闹,掀翻高X家院内电动车,手持钢筋打伤高X头部的行为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高X的行为属正当防卫;3.高X主观上没有伤害马X1的故意;4.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高X没有犯罪的意图和故意。综上,高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马X1因怀疑其丈夫与被告人高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去高X家,进入高X家院落后,从房背处取了一根钢筋,推倒院子里停放的电动车,后进入房内与高X发生争吵,马X1手持钢筋朝高X头部打了一下,在再次击打时被高X用右胳膊挡住。高X的女儿李X1把马X1拉劝到院子里,高X追出房门,顺手拿起一根木棍,朝马X1的腿部击打了数下,李X1拉劝中和马X1摔倒在地,高X又持木棍击打时,马X1用右手隔挡,被打在右手背部,致其当场受伤。马X1先后在张家川县中医医院、天水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马X1的伤情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右小指掌指关节囊破裂”,住院期间的医疗等费用由马X1自行承担。

经张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X1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高X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顶部皮肤软组织钝挫伤、头部外伤性反应”之损伤属轻微伤。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高X与被害人马X1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高X的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先持钢筋击打了被告人的头部,在本案中具有过错,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审理中,本院委托张家川县司法局对高X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经调查后认为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辩解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了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没收。

陈华强,专职律师,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新疆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1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5年11月至2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20520********4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