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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多份《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元琛辉律师时间:2023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1次举报


夫妻因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然而两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了不止一份离婚协议双方也因此争执不休那么,多份离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婚姻并非儿戏,男女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亦不能随意反悔,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生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的约定一定要慎重。

现实生活中,如果因为离婚协议本身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在协商过程中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哪份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虽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多份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的原因复杂多样,举不胜举。所以经常会出现一方为达到离婚目的,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适当让步签订离婚协议的情形,但该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前提的。

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二)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往往会有一个误区,认为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最后一份肯定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实不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完离婚手续,且该离婚协议已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部门进行了备案。夫妻双方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三)协议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

离婚问题是动态变化而非静态不变的。基于现实中离婚问题之复杂性,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协议离婚后就子女抚养问题或财产分割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协议的内容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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