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红2017年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两人分手,恋爱期间小明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小红转账8万余元,金额有5000、10000的大额,也有20、30的小额。现小明以转账为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红还款,小红则抗辩称转账系赠与而非借贷。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小明主张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其就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其仅提供转账凭证,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十六条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笔者认为,小明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小明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这一待证事实应当承担本证义务,其应当负有先行举证的义务,如仅凭转账记录,而无其他证据,恐无法查明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其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建议:1、在借贷时保留证据,如签署正式借条、还款协议等债权凭证;
2、及时催促还款,保留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催款凭证也可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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