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玮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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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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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验收和质量异议

作者:徐玮康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9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19年2月,B公司(需方)向A公司(供方)采购卷板机设备,双方合同总价42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格的20%预付款,供方大件部分采购完毕支付30%货款,制造完毕发货前支付20%货款,设备到达需方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再支付2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付清

 

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前三期共计294万元的货款,A公司也将约定的卷板机设备运送到B公司工厂并进行了安装调试。B公司签署了接收设备的单据,但没有出具设备验收报告。

 

A公司向B公司索要第四期25%的款项105万元时,B公司声称A公司已到设备未完成安装调试,无法进行设备验收。B公司签收的单据仅仅表示接收了设备,并不能替代最终的验收报告。因此目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另外,B公司认为,部分交付的设备存在控制模块问题,产品质量有缺陷,因此也不同意付款。

 

【律师观点】

A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情况下,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律师在诉前准备的取证环节,获知了B公司已经将A公司交付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的信息线索,并设法取得了相关证据。

 

诉讼中,本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观点:

1)设备验收是B公司,而非A公司的合同义务。B公司应当对A公司交付的设备及时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若存在验收不通过的情况,B公司亦应当及时告知A公司并说明具体异议事项;本案中B公司故意拖延验收,怠于出具验收报告,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B公司不正当阻却合同条件成就,应当视为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2)B公司在收到设备后虽未出具验收报告,却已将收到的设备实际投入生产使用,应当视为验收合格,支付相应货款。

3)B公司虽认为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但其已明确表示不选择解除合同,但又不同意支付款项。这种情况造成了供方货物被B公司不正当占有并使用的后果。

4)即便B公司认定的设备质量问题能够成立,由于合同约定了存在5%质保金,B公司可以通过质保途径主张其权益的保护,而不应始终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认通过审理支持了A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买卖双方应尽量在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验收期间、验收方法做出具体约定,避免日后对标的物的验收产生分歧;

对卖方来说,应督促买方在收取货物后及时进行验收,并用书面方式对验收结果加以确认。在买方怠于验收时,及时用书面方式进行催告,保留证据;

对买方来说, 在发现卖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对标的物妥善保管、封存。若不当造成标的物受损或自行维修并使用的,则可能导致标的物丧失原本质量的鉴定基础,从而遭受不利的司法认定。


徐玮康律师,复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行业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3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