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玮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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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背靠背”付款,上家不结款怎么办?

作者:徐玮康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85次举报
2023-06-06

【案件背景】

某大厦业主方委托A公司进行大厦的内部装修施工。后A公司因工程需要向B公司采购石材,并签订《石材采购合同》,采购总价260余万元。约定石材发货前支付20%,货到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7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整体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并满3年后支付。

同时双方在《石材采购合同》中做了付款的特殊约定:“A公司按上述约定支付B公司款项的前提条件是A公司已从业主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资金到位的,A公司有权暂缓支付货款”。

此后,B公司完成了石材的供货。但A公司除首期20%的货款外,再未向B公司支付后期货款,理由是因为业主方尚未向其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向B 公司付款的先决条件没有成就。

双方沟通无果后,B 公司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观点:

1)A公司与B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A公司背靠背支付条款提出抗辩有悖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况且该条款并未改变A公司作为合同中付款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地位。

2)对于前序合同价款支付未能及时完成的原因,与B公司无关,也并非B公司石材质量等原因造成。本案中,双方均认可B公司已完成全部供货且无质量问题B公司也理所应当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

3)买方利用其作为合同甲方的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这种情况下,买方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包括采取必要的诉讼手段去向上家主张付款

4)本案中A公司虽也多次向业主方进行催讨,但始终未能进一步采取更有效的救济措施。因A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向业主方积极主张权利,故其关于“业主方尚未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原告的主张,判令A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徐玮康律师,复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行业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3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03 经济仲裁、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