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玮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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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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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无效

作者:徐玮康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1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3 年 8 月A因资金困难向贷款公司咨询借款事宜,结识B,并与B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B借款10万元期限半年,A以名下位于上海市某处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并根据B的要求至公证处办理A委托B出售系争房屋的《公证书》。

2013年11月C上门要求A住房中迁出, 声称其已从B处购买了该处房产
    A急忙去交易中心寻问了才得知,原来B与C在 2013 年 9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了C名下。而此时B已拒接电话,人也不知所踪

此后A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律师观点】

本律师结合受托后调查取证的结果,认为B与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庭审中,本律师向法庭发表如下观点:

1)B虽持经公证的委托书,但B明知A出具委托书本意并非出售系争房屋, B在出售系争房屋前也未与A就出售房屋的具体问题进行沟通,收受房款后亦未将房款转交A,故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房屋具有明显的恶意

2)C作为房屋买受人,在购房过程中存在诸多有违常理之处。其一,C自称与B不相识,是通过房产中介介绍购房,但其无法提供中介合同、中介费支付凭证;其二,C作为买受人,从未上门看过房屋状况。庭审中C虽自称曾由B带领看房,但这也不符合常理,与行业通行的中介居间操作流程相违背;其三,合同约定买受人C仅支付首期定金的情况下,即应交付房屋,且在未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即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有违正常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与履行;其四,C与B商定的房屋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上的合理价格。综合上述情况,有充分理由认定C购买系争房屋非出于善意

3)鉴于B与C出于恶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 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系争房屋的产权应恢复登记至原告A的名下。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令B与C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A名下。


徐玮康律师,复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行业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3
  • 擅长领域:经济仲裁、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